(1)債的發生。宋代因契約所生之債占多數,當然還有其他形式引發的債權,《宋刑統》與《慶元條法事類》在買賣之債的發生的法律規定上,強調雙方的“合意”性,維護家長的支配權。
(2)買賣契約。宋代買賣契約分為絕賣、活賣與賒賣三種。
①絕賣為一般買賣。
②活賣為附條件的買賣,當所附條件完成,買賣才算最終成立。
③賒賣是采取類似商業信用或預付方式,而后收取出賣物的價金。
這些重要的交易活動,都須訂立書面契約,取得官府承認,才能視為合法有效。
(3)租賃契約。
①對房宅的租賃:“租”、“賃”或“借”。
②對人畜車馬的租賃:“庸”、“雇”。 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4)租佃契約。宋代租佃土地活動十分普遍。地主與佃農簽訂租佃土地契約中,必須明定納租與納稅的條款,或按收成比例收租(分成租),或實行定額租。地主同時要向國家繳納田賦。若佃農過期不交地租,地主可于每年十月初一到正月三十日向官府投訴,由官府代為索取。
(5)典賣契約。宋代典賣又稱“活賣”,即通過讓渡物的使用權收取部分利益而保留回贖權的一種交易方式。
(6)借貸契約。
①借指使用借貸,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貸稱為負債。
②貸指消費借貸,把付息的消費借貸稱為出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