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的締結主要受以下三個因素的限制:
①婚齡
宋承唐律,規定:“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并聽婚嫁。”違犯成婚年齡的,不準婚嫁。
②血緣
宋律禁止五服以內親屬結婚,但對姑舅兩姨兄弟姐妹結婚并不禁止。
③州縣官員
《宋刑統》規定:“諸州縣官人在任之日,不得共部下百姓交婚,違者雖會赦仍離之。其州上佐以上及縣令,于所統屬官亦同。其定婚在前,任官居后,及三輔內官門閥相當情愿者,并不在禁限。” 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2)離婚:仍然實行唐“七出”與“三不去”,但有少許變通。例如《宋刑統》規定:夫外出三年不歸,6年不通問,準妻改嫁或離婚;但是“但是妻擅走者徒三年,因而改嫁者流三千里,妾各減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