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宋代除沿襲以往的兄弟均分制外,允許在室女享受部分財產繼承權,同時承認遺腹子與親生子享有同樣的繼承權。
(2)絕戶財產繼承辦法。
①絕戶指家無男子承繼。
②絕戶立繼承人有兩種方式:
a.凡“夫亡而妻在”,立繼從妻,稱“立繼”。
b.凡“夫妻俱亡”,立繼從其尊長親屬,稱為“命繼”。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3)繼子與絕戶之女均享有繼承權,但:
①只有在室女的(未嫁女),在室女享有3/4的財產繼承權,繼子享有1/4的財產繼承權。(3/4+1/4)
②只有出嫁女的(已婚女),出嫁女享有1/3的財產繼承權,繼子享有1/3,另外的1/3收為官府所有。 (1/3+1/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