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等人
元初,依據不同民族將民眾的社會地位劃分為四等:蒙古人社會政治地位最優越;色目人(西夏、回回)次之;漢人再次之;南人(原南宋統治的民眾)最低。
(二)蒙漢異法
元代法律規定宗室及蒙古人的案件,由中央大宗正府專門負責。漢人、南人訴案歸刑部,且審判機關的正職由蒙古人擔任。漢人與蒙古人糾紛多偏袒蒙古人,同罪異罰。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三)元代有燒埋銀制度
燒埋銀(又稱燒埋錢,明、清稱埋葬銀)的具體內容是:不法致人死亡的,行兇者在接受刑罰之外,還須賠給死者家屬一定數額的喪葬費。也就是說,殺人者在負刑事責任之外,還須負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