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的立法思想——明刑弼教
1.“明刑弼教”一詞,最早見于《尚書•大禹謨》:“明于五刑,以弼五教”之語。宋以前論及“明刑弼教”多將其附于“德主刑輔”之后,其著眼點是“大德小刑”和“先教后刑”。
2.宋代以后,在處理德刑關系上有突破。朱熹有意提高了禮刑關系中刑的地位,認為禮法二者對治國同等重要。刑與德的關系不再是“德主刑輔”中的“從屬”“主次”關系,德對刑不再有制約作用,而只是刑罰的目的,刑罰也不必拘泥于“先教后刑”的框框,而可以“先刑后教”行事。
3.這一變通意味著中國封建法制指導原則沿著德主刑輔——禮法結合——明刑弼教的發展軌道,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德主刑輔本意是注重道德教化限制嚴苛,往往同輕刑主張相聯系。而經朱熹闡發,朱元璋身體力行的“明刑弼教”思想,則完全是借“弼教”之口實,為推行重典治國政策提供思想理論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