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央司法機關
明清時期,中央司法機構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一改隋唐以降的大理寺、刑部、御史臺體系。
(1)明代刑部增設十三清吏司,分掌各省刑民案件,加強對地方司法控制;
(2)明代大理寺掌復核駁正,發現有“情詞不明或失出入者”,駁回刑部改判,并再行復核。如此三改不當者,奏諸皇帝裁決。
(3)明代都察院掌糾察。主要是糾察百司,司法活動僅限于會審及審理官吏犯罪案件,并無監督法律執行的原則。設有十三道監察御史。
2.地方司法機關
明朝地方司法機關分為省、府(直隸州)、縣三級。沿宋制,省設提刑按察司,“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有權判處徒刑及以下案件,徒刑以上案件須報送中央刑部批準執行。府、縣兩級仍是知府、知州、知縣實行行政司法合一體制,掌管獄訟事務。明代越訴受重懲。明朝還在各州縣及鄉設立“申明亭”,張貼榜文,申明教化,由民間德高望重的耆老受理當地民間糾紛,加以調處解決,有力地維護了社會秩序
3.明朝的司法管轄制度
(1)明朝在交叉案件的管轄上,繼承了唐律“以輕就重,以少就多,以后就先”的原則,同時又規定:“若詞訟原告、被論在兩處州縣者,聽原告就被論官司告理歸結”,反映出明朝實行被告原則,減少推諉的立法意圖。
(2)明朝實行軍民分訴分轄制,凡軍官、軍人有犯,“與民不相干者”,一律“從本管軍職衙門自行追問”。“在外軍民詞訟”有涉“叛逆機密重事”者,可允許“鎮守總兵參將守備等官受理。”若軍案與民相干者,由管軍衙門與當地官府,“一體約問”。從中反映出明代軍事審判程序的健全與管轄制度的完善。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4.廷杖與廠衛
(1)廷杖。即由皇帝下令,司禮監監刑,錦衣衛施刑,在朝堂之上杖責大臣的制度。明太祖死后,“廷杖”之刑被愈益廣泛地使用。
(2)“廠”、“衛”特務司法機關。這即是明代司法的一大特點,又是有明一代的一大弊政。“廠”是直屬皇帝的特務機關。“衛”是指皇帝親軍十二衛中的“錦衣衛”,下設鎮撫司,由皇帝任命親信“提督”廠衛,多由宦官充當。廠衛干預司法始于太祖時期,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太祖始令錦衣衛負責刑獄與緝察逮捕。錦衣衛下設南、北鎮撫司,其北鎮撫司“專理詔獄”,按旨行事,并設法庭監獄。盡管太祖后期曾加禁止,但成祖很快恢復,成祖時“恐外官徇情”設宦官特務機構“東廠”,專司“緝訪謀逆,大奸惡”,其權超過錦衣衛。憲宗時又為監督廠、衛而設“西廠”,至武宗為監督東西廠,又設“內行廠”。明末曾下令盡毀錦衣衛刑具,不許再用。到明后期,廠衛特務多達十余萬,嚴重地干擾了司法工作。其一,奉旨行事,廠衛作出的裁決,三法司無權更改,有時還得執行。其二,非法逮捕行刑,不受法律約束。
5.明代的會審制度
(1)九卿會審(明代又稱“圓審“)。是由六部尚書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會審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決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
(2)朝審。始于天順三年(公元1459年),英宗命每年霜降之后,三法司會同公侯、伯爵,在吏部尚書(或戶部尚書)主持下會審重案囚犯,從此形成制度。清代秋審,朝審皆淵源于此。
(3)大審。始于成化十七年(公元1481年)憲宗命司禮監(宦官二十四衙之首)一員在堂居中而坐,尚書各官列居左右,從此“九卿抑于內官之下”。會同三法司在大理寺共審囚徒,《明史•刑法志》載:“自此定例,每五年輒大審。”
【真題1】關于明清時期的司法制度,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08延緩地區-1-59)
A.明清時期各中央司法機構的職能與隋唐時期相反,刑部負責審判,大理寺負責復核
B.明朝的廷杖之制是根據皇帝意志而形成的法外用刑慣例
C.明清會審制度是慎刑思想的反映,但是導致多方干預司法,使實際執法與法律制度日益脫節 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D."申明亭"為明代法定的基層調解機構,對維護社會秩序有一定積極作用
【真題2】關于中國古代刑罰制度的說法,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10-1-15)
A.“八議”制度自曹魏《魏律》正式入律,其思想淵源為《周禮•秋官》的“八辟麗邦法”之說
B.“秋冬行刑”制度自唐代始,其理論淵源為《禮記•月令》關于秋冬季節“戮有罪,嚴斷刑”之述
C.“大誥”是明初的一種特別刑事法規,其法律形式源自《尚書•大誥》周公對臣民之訓誡
D.“明刑弼教”作為明清推行重典治國政策的思想基礎,其理論依據源自《尚書•大禹謨》“明于五刑,以弼五教”之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