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現行刑律》(1910年5月15日頒布)
(1)公布的原因與過程。《大清現行刑律》是清政府在《大清律例》的基礎上稍加修改,作為《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一部過渡性法典,于1910年5月15日頒行。
(2)主要內容及變化。內容基本秉承舊律例,與《大清律例》相比,有如下變化:
①改律名為“刑律”;
②取消了六律總目,將法典各條按性質分隸30門;
③對純屬民事性質的條款不再科刑;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④廢除了一些殘酷的刑罰手段,如凌遲;
⑤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國交罪等。
(關鍵詞記憶:過渡、刑律、分門、廢凌遲、增國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