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商律草案》
清末的商事立法,大致可以分為前后兩個階段:自1903—1907年為第一階段,1907—1911年為第二階段。
(1)在第一階段,商事立法主要由新設立的商部負責。1903年,修訂的《商人通例》9條和《公司律》131條,在1904年1月(清光緒二十九年十二月)奏準頒行,定名為《欽定大清商律》,是為清朝第一部商律。此外,清政府還陸續頒布了有關商務和獎勵實業的法規、章程加1904年6月頒行的《公司注冊試辦章程》,同年7月頒布的《商標注冊試辦章程》,1906年5月頒行的《破產律》等。 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2)在第二階段,主要商事法典改由修訂法律館主持起草,單行法規仍由各有關機關擬訂,經憲政編查館和資政院審議后請旨頒行。在此期間,修訂法律館于1908年9月起草了《大清商律草案》,1911年9月農工商部起草了《改訂大清商律草案》,此外還草擬了《交易行律草案》、《保險規則草案》、《破產律草案》等等,但均未正式頒行。在此期間公布的單行商事法規有《銀行則例》、《銀行注冊章程》、《大小輪船公司注冊章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