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民律草案》
1.主持修訂者:沈家本、伍廷芳、俞廉三等主持的修訂法律館進行;
2.結構:總則、債、物權、親屬、繼承五編,共計1569條,其中:
(1)總則、債、物權三編由日本法學家松岡正義等仿照德國、日本民法典的體例和內容草擬而成,吸收了大量的西方資產階級民法理論、制度和原則;
(2)親屬、繼承兩編由修訂法律館會同保守的禮學館起草,其制度、風格帶有濃厚的封建色彩,保留了許多封建法的精神。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3.修訂民律 的基本思路,修訂法律大臣俞廉三在“奏進民律前三編草案折”中表示:此次編輯之旨,約分四端:“(一)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則。(二)原本后出最精確之法理。(三)求最適應中國民情之法則。(四)期于改進上最有利益之法則”,仍然沒有超出“中學為體、西學為用”的思想格局。由于辛亥革命的爆發,這部民律草案并未正式頒布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