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南京臨時政府于1912年3月11公布的一部重要的憲法文件,是中國歷史上最初的資產階級憲法性文件。
1.《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內容
(1)辛亥革命的產物,以孫中山的民權主義學說為指導思想,使民權主義所確立的政治方案和原則通過法律的形式進一步具體化;
(2)確定了資產階級共和國的國家制度,更廣泛的宣傳了資產階級共和國的思想;
(3)肯定了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的政治體制和組織原則,依照三權分立原則,采用責任內閣制;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4)體現了資產階級憲法中一般民主自由原則,規定了人民享有人身、財產、居住、信教等項自由和選舉、被選舉、考試、請愿、訴訟等權利;
(5)確認了保護私有財產的原則。
2.《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主要目的:設定條款,對袁世凱加以限制和防范。主要表現在:
(1)在國家體制問題上,改總統制為責任內閣制,以限制袁世凱的權力。
(2)在權力關系規定上,擴大參議院的權力以抗衡袁世凱。《臨時約法》規定參議院除擁有立法權外,還有對總統決定重大事件的同意權和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權。此外還規定臨時大總統對參議院議決事項咨院復議時,大總統必須公布實行。
(3)在《臨時約法》的程序性條款上,規定特別修改程序以制約袁世凱。《臨時約法》規定,約法的增修修改,須由參議院議員2/3以上或者臨時大總統的提議,經參議員4/5以上之出席,出席議員3/4以上通過方可進行。
3.《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意義
(1)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資產階級共和國性質的憲法文件;
(2)否定了中國封建君主專制制度,肯定了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制度和資產階級民主自由原則;
(3)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廣大人民的民主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