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法是對在法律上作為權利和義務的主體的人的規定。
1.自然人。
(1)生物學上的人(包括奴隸在內);
(2)法律上的人,指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主體(奴隸不具有法律人格,被視為權利客體)。羅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權、市民權和家庭權三種身份權構成。三種身份權全部或部分喪失叫“人格減等”。羅馬法規定,只有年滿25歲的成年男子才享有完全的行為能力。
2.法人。雖然沒有明確的法人概念和術語,但有初步的法人制度。
(1)法人的種類:
①社團法人,即以自然人的集合為成立的基礎,如宗教團體。
②財團法人,即以財產為其成立的基礎,如慈善基金。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2)法人設立的條件:
①物質基礎;
②最低法定人數(3人以上),一定數額的財產(多少沒有嚴格規定);
③須經過元老院的批準或皇帝的特許。
3.家庭法
(1)實行一夫一妻的家長制家庭制度;
(2)家或家族是指在家父權下支配的一切人和物的總和(家父、妻、子女、奴隸、土地)。家的特點是以家父權為基礎(共和國后期,家父的權力逐漸受到限制);
(3)婚姻有兩種:“有夫權婚姻”、“無夫權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