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法是羅馬法的主體和核心,由物權、繼承和債三部分構成。
1.物權
(1)物:除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的、對人有用的一切東西。它包括:
①有形物體和具有金錢價值的東西;
②無形體的法律關系和權利。
(2)物的分類:要式轉移物,略式轉移物;有體物,無體物;動產,不動產;主物,從物;特定物,非特定物;有主物,無主物;原物,孳息等。
(3)物權:權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權利(其范圍和種類皆由法律規定,而不能由當事人自由創設),其中所有權為自物權,其他的為他物權。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4)物權的種類:所有權;役權(地役權、人役權);地上權;永佃權;擔保物權(質權、抵押權)。
2.繼承
(1)分類: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優于法定繼承。
(2)原則:早期采取“概括繼承”原則,后來采取“限定繼承”的原則。
(3)關于法定繼承人的順序以及遺囑繼承的方式等問題,羅馬法上均有較完備的規定。
3.債
(1)債的發生原因包括:
①合法原因,即由雙方當事人因訂立行為而引起的債;
②違法原因,即由侵權行為而引起的債,稱之為私犯;
③準契約和準私犯。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2)債的分類(根據債的標的和標的物的不同):特定債和種類債;可分債和不可分債;單一債和選擇債;法定債和自然債。
(3)羅馬法還對債的履行、債的擔保、債的轉移、債的消滅作了詳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