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封建法律體系的形成
(1)英國法的源頭:盎格魯•撒克遜時代的習慣法。
(2)普通法的形成:
①普通法指的是12世紀前后發展起來、由普通法院創制的通告于全國的普遍適用的法律。它的形成是中央集權和司法統一的直接后果。
②亨利二世時期的司法改革對普通法的形成起了很大的推動作用。通過頒布《溫莎詔令》、《克拉靈頓詔令》等一系列法令確立了陪審制,并將巡回審判制度化。
③體現王權的令狀制也與普通法的發展有著密切的關系,它要求原告只有在申請到特定的以國王名義簽發的令狀后,才能向法院主張實體權利的保護。令狀成為訴訟憑證,無令狀就不能起訴。“程序先于權利”的普通法特點與此有關。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3)衡平法的興起。
①由于普通法自身存在缺陷,為適應經濟高速發展的需要,衡平法應運而生。它是根據大法官的審判實踐發展起來的一套法律規范,號稱以“公平”、“正義”為基礎,故命名“衡平法”。15世紀正式形成了衡平法院,并逐漸發展為一個獨立于普通法的衡平法體系。
②衡平法重內容而輕形式,訴訟程序簡便靈活,審判時不需要令狀也不采用陪審制。凡普通法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大法官均予接受。衡平法適應社會的發展,創制出信托、禁令等許多新的權利和救濟方法。一般認為衡平法受羅馬法的影響較深。
③普通法的實施領域廣泛;衡平法僅在普通法難以救濟的方面發揮作用,是對普通法的補充。17世紀,確立了衡平法優先的原則。
(4)制定法的發展
制定法即成文法,是享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或個人明文制定并頒布實施的法律規范。1215年的《大憲章》是制定法發展的重要進程,根據它的規定逐漸形成英國國會,隨著國會立法權的加強,制定法的數量逐漸增多,地位也逐漸上升。
2.資產階級革命后英國法的變化。
(1)國會立法權得到強化,確立了“議會主權”原則,制定法地位提高。
(2)內閣成為最高行政機關。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3)普通法和衡平法在內容上得到充實,并被賦予資產階級的含義。
3.現代英國法的發展。
(1)立法程序簡化,委托立法大增。
(2)選舉制進一步完善,基本確立了普遍、秘密、平等、公正的選舉制度。
(3)社會立法和科技立法活動加強。
(4)歐盟法成為英國法的重要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