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法的形成和發展
從一開始就被打上了英國法的烙印,是在繼承和改造英國法的基礎上形成的獨具特色的法律體系。它的發展大致可分為四個時期:
1.殖民地時期的美國法。殖民地時期,英國戰勝其他列強后,殖民地各地相繼使用英國普通法。但是18世紀中期以前,各殖民地實行的法律還是比較原始和簡陋,有的殖民地甚至以《圣經》作為判案的依據。至18世紀中期,英國普通法在北美殖民地取得了支配地位。
2.獨立戰爭后的美國法。這段時期,是美國法的形成時期。以英國法為基礎,參照歐洲大陸的法律文獻形成了獨具一格的美國法。1830年之后,《美國法釋義》的問世以及各種美國法專著的出現,標志著美國法對英國法的批判吸收并走上了獨立發展的道路。
3.南北戰爭后的美國法。
美國法進行民主化改革,法律體系逐步完善主要表現在:
(1)廢除奴隸制的憲法修正案正式生效;
(2)在財產法方面確立了土地的自由轉讓制度;
(3)對繁瑣的訴訟程序實行了改革;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4)建立了富有美國特色的判例法理論;
(5)法學教育中心從律師事務所轉到法律院校;
(6)各洲法律出現統一化趨勢。
4.現代美國法的變化主要表現在:
(1)制定法大量增加,法律的系統化明顯加強。
(2)由于以總統為首的行政機關權力的擴大,行政命令的作用和地位日益顯著。
(3)國家干預經濟的立法大量頒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