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組織。德意志帝國建立后,于1877年1月27日頒布《法院組織法》,確認了司法獨立原則。規定審判權由獨立的法院行使,審判只服從法律,法官實行終身制。設置了由區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帝國法院構成的普通法院體系,帝國法院為全國的最高司法審級。 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2.民事訴訟制度與刑事訴訟制度。1877年2月1日頒行了《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分別規定了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的程序和原則。《民事訴訟法》共10編,1084條。主要規定了總則、第一審程序、上訴、再審程序、證據制度、強制執行和仲裁程序等!缎淌略V訟法》共7編,474條。主要規定了總則、第一審程序、上訴、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再審、特種形式的訴訟程序、刑罰的執行和訴訟費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