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法行政原則
1、含義:行政機關的職權和行使職權中產生的權利義務必須以法律規定為依據,行政機關的法律能力和行政職權應當來自于法律的授權。合法行政原則對行政機關的行政立法和行政執法活動都有兩個要求:
(1)法律優先
在行政立法方面,行政立法不得超越法律之上,,不得與法律相抵觸。這意味著行政立法可以就法律未規定的事項進行規定,但是一旦有法律規定,必須與法律一致。
在行政執法方面,行政機關必須積極行使法定職權,履行自己的法定義務,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2)法律保留
行政機關活動應當以明確的法律授權為前提和基礎,法無授權即禁止。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在行政立法方面,立法機關保留對某些事項的立法權限,行政立法不能以消極地不抵觸法律為滿足,還需法律的明確授權。依法只能由法律規定的事項,行政機關除非獲得授權,否則不得作出任何規定和決定;
在行政執法方面,如果沒有立法文件進行規定,行政機關不得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
2、性質和地位:
(1)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準則,其他基本原則都是合法行政的延伸和擴展。
(2)實行合法行政原則是行政活動與民事活動的主要區別。
(3)合法行政原則的根據是行政機關在政治制度上對立法機關的從屬性。
(4)合法行政屬于形式行政法治的范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