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體與相關概念的區別:
1、行政主體與行政法主體:首先,行政法主體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我國行政法律關系主要有二,即行政管理法律關系和行政監督法律關系。行政法主體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中的雙方當事人,包括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行政主體僅指行政法律關系中行使行政權的一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包括行政機關和被授權組織。
2、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1)行政機關并不是在任何狀態下都是行政主體。行政機關在社會活動中主要有三種身份和地位:
①行政機關在行使法定的行政職權時,才有行政主體的地位和身份。只有在這種狀態下才享有比相對人更多的行政優益權和行政優先權,相對人才必須服從行政機關的管理,行政機關的行為才具有公定力。行政機關在這種身份和地位下,才受行政法律規范的調整。
②行政機關在進行民事活動時,即為民事主體,此時的行政機關與對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它們的法律關系受民事法律規范的調整。
③行政機關在受另一個行政主體管理而處于非行使法定行政權地位時,即為行政管理相對人,此時的行政機關是處于相對人的地位而被另一個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所管理。作為相對人的行政機關對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的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機關只有在這種情況下,才可以充當行政訴訟中的原告。
可見,只有當行政機關以自己的名義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時候,其才是行政主體;否則,其既可能是民事主體,也可能是行政相對人。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2)行政主體的范圍也不僅僅只限于行政機關,還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在性質上屬于一般的社會組織,但在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范圍內,其法律地位與行政機關作為行政主體的地位是完全相同的。
3、行政主體與公務員:公務員不是一個行政主體,但行政主體又離不開公務員。行政主體是由一個個公務員組成的集合概念,脫離了國家公務員,行政主體僅是一個抽象概念。在公務員執行公務時,其個人的主體資格已被他代表的行政機關所吸收,并不具備個人的權利和地位,其執法活動所產生的行政法意義上的法律后果由行政機關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