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級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
1.基本規則。
(1)機構編制體制:中央統一領導、地方分級管理。
(2)上下級政府機構的關系:
第一,縣級以上政府行政機構不得干預下級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置和編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下級政府設立與其業務對口的行政機構。
第二,縣級以上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對下級機構編制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特別提示】
建立機構編制、人員工資與財政預算相互制約的機制,應充分考慮財政的供養能力。
2.地方政府機構設置管理。
(1)政府機構的設置。地方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合并或者變更規格、名稱:本級政府提出方案→上一級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報上一級政府批準,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行政機構還應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注意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行政機構的備案限于設立、撤銷、合并,對于變更事項無須備案。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特別提示】
地方政府議事協調機構的設置較為特殊:其一,本級政府有權決定議事協調機構的設置,無需報上一級政府批準。其二,地方政府議事協調機構不單獨設立辦事機構。其三,臨時性議事協調機構,應當明確規定其撤銷的條件和期限。
(2)內設機構的設置。內設機構的設立、撤銷、合并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該行政機構報本級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
(3)地方各級政府行政機構職責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則上由一個行政機構承擔。行政機構之間對職責劃分有異議的,應當主動協商解決。協商一致的,報本級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備案;協商不一致的,應當提請本級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協調意見,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報本級政府決定。
3.地方政府編制管理。
(1)管理原則。地方政府機構編制分為行政編制和事業編制,行政機構應當使用行政編制,事業單位應當使用事業編制,不得混用。
(2)行政編制管理規則。
第一,行政編制總額。地方政府的行政編制總額由省級政府提出,經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后,報國務院批準。
第二,專項管理。對特定行政機構的行政編制實行專項管理,須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報國務院批準。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第三,行政編制的調整。地方各級政府有權在行政編制總額內調整本級政府部門的行政編制。但是,在同一個行政區域不同層級之間調配使用行政編制的,應當由省級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準。
第四,議事協調機構的編制。地方各級政府議事協調機構不單獨確定編制,所需要的編制由承擔具體工作的行政機構解決。(與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規定相同)
(3)事業編制管理。地方的事業單位機構和編制管理辦法,由省級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擬定,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后,由省級政府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