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政府組織在法律上并不具有行政職能,但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具有行政職能。根據非政府組織獲得行政權力的來源,可以分為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由于行政權力來源不同,它們在法律上也就具有不同的地位。
一、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是指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行政管理活動、參加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非政府組織。“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是一個習慣上的稱謂。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授權包括法律授權、法規授權和規章授權。
(一)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特征
1.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是非國家機關的組織。該組織是國家機關以外的社會組織,當然也就不是行政機關。目前,我國法律對法律、法規、規章能夠授權的該類組織的性質沒有作出限制,也就是說,這類組織可以是任何組織,包括企業組織、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等。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2.法律、法規、規章授權。某組織按其本來的性質并不具有行政職權,其之所以可以進行行政管理,在于其獲得了授權,而能夠對這些組織進行授權的,僅限于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除此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都不得進行授權,如果進行授權,也是無效的,只能視為委托。例如,某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文件授權某高校對學生進行行政處罰,某高校依據這一授權對學生實施了行政處罰,雖然在字面上使用了“授權”,但由于市人民政府的文件無權進行授權,因而只能視為市人民政府委托高校實施行政處罰,無論在實施這一行政處罰時,是以某高校的名義,還是以市人民政府的名義,承擔這一行政處罰行為法律責任的主體都是市人民政府。
3.法律、法規授權組織行使的是特定行政職權,而不是一般行政職權。一般行政職權是指行政機關根據憲法、各種組織法而獲得的行政職權;特定行政職權是指單行法律、法規基于處理特定行政事務的需要而規定的行政職權。
法律對哪些組織可以接受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而行使特定的行政職權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因此,任何性質的組織都可以接受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而行使特定行政職權。但是,行政職權屬于社會公共權力,而社會公共權力的存在是基于處理社會公共事務的必要。在這一意義上,只有那些有處理社會公共事務必要的組織,法律、法規、規章才可以將特定行政職權授予它們。如果該組織沒有處理社會公共事務的必要,法律、法規、規章就不能或者不需要把特定行政職權授予該組織。我們在判斷哪些組織可以得到法律、法規、規章授權時,其首要條件是該組織具有公共管理職能。
(二)常見的法律、法規授權組織
1.企業組織。企業組織主要是行政管理的對象,但在特定情況下,法律、法規也可以授權其行使一定的行政職能。在我國體制轉軌過程中,由一些原政府主管部門轉變或改建而成的行政性公司大量出現,例如,物資主管部門改為物資公司,煤炭主管部門改為煤炭統配公司,以及煙草公司、自來水公司、煤氣公司等。法律、法規往往授權其行使原行政機關行使的某些行政管理職能,而使其成為行政主體。
2.事業組織。事業組織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單位。事業單位本來不具有行政主體地位,但接受法律、法規的授權,實施某項行政活動時即等同于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和具有行政主體地位。例如,原《食品衛生法(試行)》授予縣級以上衛生防疫站和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所從事食品衛生監督的行政職權。198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學位條例》授予高等院校以學位授予權,這種權力也屬于行政性權力。
3.社會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等。在行政管理活動中,經法律、法規授權,社會團體(如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如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等),都可以進行一定的行政職能活動,成為行政主體。
二、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
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是指經行政機關委托,而以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在委托事項范圍內從事行政管理活動的非政府組織。這類組織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管理活動和對外承擔法律后果。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的特點是: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1.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與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相同,也是非國家機關的社會組織。
2.受委托組織所行使的行政職權來源于行政機關的委托,而非直接來源于法律、法規、規章的授予。
3.受委托組織只能根據行政機關的委托行使特定的行政職權,而不能行使一般的行政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