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許可的概念和特征
1.行政許可的概念
概念:申請→審查→批準(特定權利),一般禁止的解除。(實踐中,我國一般叫審批)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經過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老百姓申請,行政機關作出審查和批準,給予特定的權利:一般禁止的解除)。
2.特征:
①依申請;
②管理性;行政許可是一種管理手段。
③外部性:“官”批準“民”是外部審批,即許可。簡而言之,內部審批不是許可。常見的內部審批有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審批;行政機關對直屬事業單位的內部事項的審批。
④授益性。行政機關授予老百姓權利和好處。
注意行政許可與行政確認的區分:行政確認-權利從有到有(確定、認可、證明);行政許可-權利從無到有(權利增加的過程)。
二、基本原則:
1.依法許可原則
2.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公開是指合法性,公平公正是指合理性。
公開:(1)行政許可的過程要公開,但是涉密的除外(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的除外);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2)規范公開:未經公開的法律規范不得作為許可的法律依據;這里主要是指內部的法律文件不得作為法律依據。(內部文件不對外,對外無效)
3.便民原則
4.程序保障原則
5.信賴保護原則
(1)撤銷賠償。行政機關做錯了某行政行為,需要撤銷,給公民造成損害的應予賠償。
(2)廢止補償。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不能隨意撤銷、改變,如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廢止這個行為,但給公民造成損失的,應予補償。
6.禁止轉讓原則
與人身權有密切關系的許可事項禁止轉讓。如駕照、律師資格證書不能轉讓。
(該原則不絕對,如營業執照的轉讓)
7.法律監督原則
過去我們的行政機關有一種錯誤的做法:重許可輕監督。導致在實踐中發生很多問題,例如奶粉問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