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的設定,是指國家機關依照職權和實際需要,在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中自行創制行政許可的行為。其主要特點是國家機關依照職權自行創設行政許可,自行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創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義務,屬于立法行為范疇。行政許可作為一項重要的行政權力,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事關政府職能的轉變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一、行政許可設定的原則
行政許可作為事前對經濟和社會活動進行干預的一項重要的行政權力和管理方式,對維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和公共利益,加強經濟宏觀調節,合理分配有限自然資源和公共資源是有重要作用,也必不可少的。因此行政許可應當是行政管理的手段,設定許可必須慎重并遵循下列原則。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1. 設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律 規律是事物內在關系的本質反應。經濟有經濟發展的規律,社會有社會發展的規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社會主義制度和市場經濟的優化組合。市場經濟是競爭經濟,通過競爭,優化組合,最具活力。但是,市場具有自發性、盲目性和滯后性,為了追求個體利益,可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為了追求個體最大利益,可能浪費和損害環境。因此,市場不是萬法能的,改善客觀經濟環境、合理利用自然資源、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等方面的問題,就難以靠市場來解決,需要政府發揮作用。我們是發展中的大國,又處在經濟體制轉軌、產業結構調整、經濟快速發展和社會轉型期,尤其需要政府擔當起應負的責任,把職能切實轉變到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上來。因此,設定行政許可,必須首先界定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政府與社會的關系,凡是市場、社會自律能解決的問題,政府就不應當設定行政許可來干預;凡是市場、社會自律解決不了的問題,政府才能介入,才能決定是必須通過設定行政許可干預,還是通過事后監督管理干預。即便是必須通過設定行政許可解決的,也要著眼于培育市場機制和社會自律機制,在市場機制和社會自律機制能夠有效發揮作用時,要及時廢止行政許可。設定行政許可不能妨礙市場主體自主性的發揮。
2. 設定行政許可應當有利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的發揮、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行政許可作為一項公共權力,它的行使不可避免地會影響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因此,行政許可不能不適當地介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的行使。
3. 設定行政許可要有利于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的協調發展 堅持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是全民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也是全面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實踐證明,除了要注意經濟內部的協調發展以外,還要注意經濟與社會、生態環境的發展,三者相輔相成,相互促進,光注意經濟的發展,不注意社會事業、生態環境建設,不注意公共衛生體系的建設,不注意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以及社會分配制度的優化,經濟也就無法健康快速發展,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局面就無法形成。因此設定行政許可時,必須注意評估是否有利于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的協調發展,凡是妨礙三者協調發展的就不應當設定行政許可,有利于促進三者協調發展的可以設定行政許可解決。
二、行政許可的設定事項
哪些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哪些事項不可能設定行政許可,涉及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涉及行政權力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力的界定以及政府管理方式等諸多問題。行政許可事項問題實質是立法政策問題。明確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目的是規范立法行為,提高立法質量。
1. 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 根據行政許可事項的性質、功能、條件、使用程度的不同,行政許可法第12條將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概括規定為下列6項;
(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2)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3)提供公共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4)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監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2. 可以不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13條的規定,通過下列方式能夠予以規范的可以不設定行政許可:
(1)公民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
(2)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
(3)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自律管理的;
(4)行政機關在去事后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