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為了杜絕以前那種濫用行政處罰權的現象,用明確列舉式和授權式兩種方式規定了行政處罰的種類。明確列舉的行政處罰種類一共只有六類,分別是:
1.警告。它是國家對行政違法行為人的譴責和告誡,是國家對行為人違法行為所作的正式否定評價。警告只具有精神懲戒作用,一般對實施輕微行政違法行為的相對人進行這種處罰。
2.罰款。它是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人強制收取一定數量金錢,剝奪一定財產權利的制裁方法。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為人, 通過違法途徑和方法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沒收非法財物,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
法行為人非法占有的財產和物品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4.責令停產停業。它是行政機關強制命令行政違法行為人暫時或永久地停止生產經營和其他業務活動的制裁方法。責令停產停業屬于能力罰,即在停產停業期間,受處罰的當事人不得進行生產、作業或者工作,但法律資格并沒有剝奪,在其符合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規定的標準和要求以后,無須重新申請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就可以繼續進行生產、作業或者工作。責令停產停業實際上是限制當事人已經具有的權能,這是責令停產停業與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之間的本質區別。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是對違法者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或享有的某種資格的取消;而暫扣許可證或者執照,則是中止行為人從事某項活動的資格,待行為人改正以后或經過一定期限以后,再發還許可證、有關證書或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規定,機動車駕駛員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除依《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處罰外,可以并處吊扣6個月以下駕駛證,這里即是指暫扣駕駛證。
6.行政拘留。又稱治安拘留,它是治安行政管理機關(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制裁方法。
由于行政拘留是行政處罰中最嚴厲的一種,因而法律對其適用作了嚴格的規定:
(1)在適用機關上,只能由公安機關決定和執行。
(2)在適用對象上,一般只適用于嚴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自然人,但不適用于精神病患者、不滿14歲的我國公民以及孕婦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歲以內的嬰兒的婦女,同時也不適用于我國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3)在適用時間上,為1日以上,15日以下。
(4)在適用程序上,必須經過傳喚、訊問、取證、裁決、執行等程序。
上述行政處罰的種類屬于個別式,并不是某一類,《行政處罰法》又授權法律和行政法規這兩種全國性的法律文件,可以在上述六類之外創設其他種類的行政處罰。目前,法律和行政法規創造的行政處罰主要有三種:一是勞動教養;一是驅逐出境;一是通報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