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處罰法定原則
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必須依法進行。它包括以下內容:
1.處罰的主體法定。包括:第一,在行政處罰的設定權方面,設定行政處罰的主體是法定的,即只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一定級別以上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各部委及直屬機構、一定級別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有權設定行政處罰;設定行政處罰的形式是法定的,即上述主體只能以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形式設定行政處罰;設定權的分工是法定的,即不同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必須在《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范圍內設定行政處罰。第二,在行政處罰的實施權方面,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是法定的,即只有法律、法規規定或授權行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或組織才可以實施行政處罰,其他任何機關、社會團體、個人均無權實施處罰,而且處罰機關或組織必須在法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行政處罰權。
2.處罰的依據法定。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行政處罰必須要有法定依據,沒有法定依據的,不得實施行政處罰。罪刑法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這是刑法上的一個重要原則。這一原則被引入了行政法領域,表述為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罰。這里的"法"具體是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行政機關應當依據這四種規范性法律文件實施行政處罰,否則,其行政處罰決定無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拒絕接受處罰,或者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3.處罰的程序法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不但要實體合法,也要求程序合法,這里要求行政處罰所遵循的程序主要指法定程序。《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的適用程序、決定程序及執行程序作出了具體規定。行政機關如果不依照或者不嚴格依照這些程序,將導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無效。
(二)公正公開原則
公正原則是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則在行政處罰行為中的具體體現,它要求行政處罰必須公平、公正,沒有偏私,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公開原則包括兩層含義:一是有關行政處罰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必須公布,沒有公布的不能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二是依法給予違法者的處罰要公開,使受罰者本人及群眾對處罰能有較充分的了解,即便于群眾監督。
(三)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要同時發揮其強制制裁與促進認識轉變的作用,使被處罰者不再危害社會和自覺守法,防止將行政處罰變為國家對違法行為簡單機械的報復。
(四)保障當事人程序權利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6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請求。”
當事人的程序權利有兩類:一是在行政處罰決定過程中的陳述權、申辯權、被告知權和其他程序權;二是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后的申請復議權、提起訴訟權和請求國家賠償等救濟權。行政機關在作出處罰時要保障當事人的參與權,作為參與權的具體表現就是他的程序性權利。當事人有了解權,行政機關就有保證他了解權的義務;當事人有陳述權、申辯權、申請聽證權,在聽證中有質證權,辯論權,在行政機關作出決定之后,有申請復議和提起訴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