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是國家行政機關對構成行政違法行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行政處罰法,是國家關于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法律規范的總稱。
行政處罰的基本特征是:第一,行政處罰是國家行政機關行使國家懲罰權的活動。第二,行政處罰是制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違法行為的管理活動,不同于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處分。第三,行政處罰是維護國家行政管理秩序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同于懲罰犯罪的刑罰。 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的關系。行政機關針對公務員作出的制裁,是行政處分,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的相同點都是行政制裁。兩者的不同點是:(1)制裁目的不同。行政處罰的目的是維持社會秩序,而行政處分的目的是維持行政機關的內部秩序。(2)對象不同。行政處罰的對象是行政機關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處分的對象是行政機關內部的公務員。(3)原因不同。行政處罰是因為相對人違反了行政法律規范,行政處分是因為公務員違反了行政職責。一個影響了公民權利,一個影響了公務員的權利。(4)種類不同。因為對相對人和對公務員的要求不一樣,所以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的種類不同。比如對公民可以罰款,對公務員就不能罰款;對公務員可以開除、降級、撤職,對公民就不可以。有一個種類是一樣的,就是警告,但是警告的原因不同。一個是行政法規范,一個是內部紀律。比如,公安局對警察進行警告,就是處分;對其他人進行警告,就是處罰。(5)救濟方法不一樣。行政處罰的救濟方法有復議和訴訟,行政處分的救濟方法只能是申訴、控告。
再看行政處罰與刑罰的關系。一般認為,行政處罰針對的行為是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這一提法是基于這樣一種認識:行政違法與犯罪之間往往存在著程度上的銜接關系,即在某一程度以內是行政違法,超出這個程度就是刑事犯罪,對行政違法適用行政處罰,對犯罪適用刑罰。在這種情況下,對于構成犯罪的行為只須追究刑事責任,而無需再追究行政責任。這只是行政處罰與刑罰的一種關系,此外,行政處罰和刑罰還有另外一種關系。《行政處罰法》第7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違法受到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某些情況下,某一行為既觸犯了刑律,又構成了行政違法,在法院定罪量刑的同時,行政機關還可以進行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