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查方式
行政復議機關審查行政復議案件,原則上實行書面方式。所謂"書面審理",是指復議機關僅就雙方所提供的書面材料進行審查后作出決定的一種審理方式。但是,并不能排除行政復議機關根據需要選擇書面方式以外的其他適當方式進行審理。
(二)舉證責任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被申請人不按照申請答復程序要求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部門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還將受到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查閱材料
享有資料查閱權的主體,是申請人和第三人;資料查閱的內容,是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和其他有關材料;查閱資料的例外,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材料。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四)證據收集
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和個人收集證據。
(五)撤回申請
申請人有權撤回已經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但在撤回以后,即使符合申請的條件也不得再申請復議。
撤回的條件,是提出撤回的申請并說明理由。撤回的時間,是申請被受理以后和復議決定作出以前;撤回的效果是終止正在進行的行政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