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機關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有權受理行政復議的申請,依法對被申請的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這種組織的特征是:
其一,行政復議機關是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不能成為行政復議機關。其二,行政復議機關是擁有行政復議權的行政機關,行政機關不一定都擁有行政復議權,鄉、鎮人民政府等行政機關,《行政復議法》就沒有授予其行政復議權。
其三,行政復議機關是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復議權,并對行為后果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行政機關。因此,行政復議機關必然是行政主體。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復議機關的種類主要有:(1)作出被申請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如對國務院所屬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復議,國務院所屬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是行政復議機關。(2)作出被申請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如我國治安行政處罰的行政復議即為此種情形。(3)作出被申請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所屬的人民政府。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12條至第15條的規定,具體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根據以下規則確定:
(一)縣級以上地方政府部門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機關
申請人可以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門申請復議。例外是,對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需要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部門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確定,例如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
(二)省以下地方各級政府作為被申請人時的行政復議機關
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外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是行政復議機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即行政公署所屬的縣級人民政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行政復議
機關,應當由行政公署作行政復議機關。
(三)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作為被申請人時的行政復議機關
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作為被申請人時的行政復議機關,是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鐵道部春運列車漲價案件,鐵道部做出決定,依然申請鐵道部復議,鐵道部經過復議,維持自己的決定。對上述行
政復議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不服的,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但國務院按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作出的裁決是最終裁決。
(四)其他情形下的行政復議機關
1.縣級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作為被申請人時,由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作為行政復議機關。
2.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作為被申請人時,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作為行政復議機關。比如對公安派出所的決定不服,可以到公安局或到公安局所屬的人民政府申請復議。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3.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為被申請人時,由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作為行政復議機關。誰主管的學校,你到誰那里申請復議;
4.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作為共同被申請人時,由他們的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作為行政復議機關。
5.繼續行使被撤銷行政機關職權的行政機關作為被申請人時,由繼續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作為行政復議機關。
(五)行政復議機構
行政復議機構是行政復議機關中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的機構。行政復議機構的工作具有事務性、程序性和操作性。它沒有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職權,有權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是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機構不是行政主體,它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對外行使職權,上下級行政復議機關的行政復議機構之間沒有領導和監督關系,它們各自對所屬的行政復議機關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