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復議的范圍比行政訴訟的范圍要廣,體現在以下三點:
第一,行政訴訟的范圍以“具體行政行為”為標準,把抽象行政行為一概排除,而行政復議則將抽象行政行為部分地有限地納入到復議范圍。所謂“部分”是指除法規、規章以外的非立法性規范性文件;所謂“有限”是指申請人不能直接針對抽象行政行為,而只能在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復議時可以一并對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抽象行政行為要求審查。
第二,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通常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復議機關不僅要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還要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理性。
第三,原則上講,在行政訴訟中,只有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到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身權和財產權才具有可訴性,而行政復議則將標準從“人身權、財產權”擴展至“合法權益”,合法權益顯然比人身權、財產權更為寬泛,還包括勞動權、休息權、受教育權等一切公民享有的法定權利。
二、行政復議的范圍應從以下三步去把握:
第一,有10種情形是明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包括:①行政處罰案件;②行政強制措施案件;③許可證管理案件;④行政確權案件;⑤侵犯法定經營自主權案件;⑥農業承包合同案件;⑦違法要求履行義務案件;⑧行政許可案件;⑨不履行法定職責案件;⑩行政給付案件。對比行政訴訟的7種受理情形,多出了三項“許可證管理案件”、“行政確權案件”、“農業承包合同案件”。 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第二,有2種情形是明確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的:①內部行為;②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和其他處理行為。
第三,有兩種須加分析確定是否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情形:①行政機關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權引發的爭議,即除上面列舉的10種可以申請情形之外,所有其他未列舉但符合這一條件的都可以申請復議。②對于抽象行政行為,原則上不做為行政復議對象,但有三項例外,一是國務院部門的規定;二是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三是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可以在一定條件下申請“一并審查”。也即《行政復議法》第7條規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