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行政復議的審理
1、審查方式。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2、舉證責任。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作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被申請人不按照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決定撤消該具體行政行為。而且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還將收到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查閱材料。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 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4、證據收集。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申請人和第三人可以在行政復議過程中收集證據。如果被申請人向復議機關提出取證要求復議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作出調查取證的決定,證據收集的過程開始于行政復議機關對復議申請的受理,結束于行政復議決定的執行完畢。
5、撤回申請。撤回的條件是提出撤回的申請并說明理由,撤回必須出自申請人的意愿,如果發現撤回申請有強迫動員等違背人真實意愿的情形,行政復議機關可以不準許撤回申請;撤回的時間是申請被受理以后復議決定作出之前。撤回的效果是終止正在進行的行政復議。
六、行政復議的決定
⑴對有關行政規定和行政依據的審查和處理。
1、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對行政規定的審查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對該規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下級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應當責令下級行政機關限期撤銷和修改,也可以由行政復議機關直接作出決定予以撤銷;復議機關制定發布的由行政復議機關直接予以撤銷。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60日內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2、行政復議機關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本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⑵對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
1、決定程序。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審查處理意見意見,行政案件情節簡單事實和法律問題清楚,就可以由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作出對法制機構的處理意見作出同意的表示形成最終的行政復議決定,如果復議案件情節復雜,事實和法律問題比較多就應當由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集體討論通過后,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2、決定種類。
維持決定:使該行為保持或者取得法律效力,條件是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
履行法律職責的決定:確定存在被申請人應當履行的法定職責和存在沒有履行職責的事實,以及這種不履行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構成了侵害和行政違法,其次要且定繼續履行法定職責仍然由實際意義和法律意義。并規定履行的期限和履行的法定內容。包括確認不作為違法和履行法定義務兩個方面的內容。 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撤銷是使具體行政行為喪失或者不能取得法律效力的行政復議決定。具體行政行為北撤銷后就不再有而且以后也不會有法律約束力,除非復議決定本身喪失法律效力。變更決定撤銷原來的具體行政行為,使其喪失或者不能取得法律效力然后行政復議機關對有關事項作出新的權利義務安排和處理。作出變更決定的情形,使原來的具體行政行為失去效力后仍然存在有待處理的事項,行政復議機關認為應對拿過由自己作出決定的事項。確認決定是原來的具體行政行為確實構成違法,但是由于客觀情況變化使得撤銷和變更已經沒有實際意義。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是對具體行政行為作出撤銷或者確認違法決定后仍然存在需要行政機關作出處理的事項,行政復議機關要求被申請人履行職責作出處理決定。但是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來的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四種決定適用的條件: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適用依據錯誤的;違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3、行政賠償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行政復議機關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
七、行政復議決定的執行
條件是行政復議決定開始生效,有關義務人沒有履行行政復議決定規定的義務。
1、行政復議決定生效:依法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超過期限會產生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法律后果。依法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印章。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2、被申請人不履行義務及其執行措施。情形一種是完全不履行,另一種是無正當理由不及時履行。有權采取執行措施的是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機關,采取的執行措施是責令被申請人限期履行。
3、申請人不履行義務的條件是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復議決定。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