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受案范圍的具體列舉標準
(一)具體行政行為
1.肯定列舉的具體行政行為類型。行政復議所針對的主要是具體行政行為,還有一部分抽象行政行為。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可以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包括: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行政處罰是行政復議范圍內最主要的具體行政行為。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這類證書通常是行政相對人從事某種職業的前提條件。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不動產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根據法律規定,這些不動產主要是指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經營自主權的。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經營自主權,主要是指行政機關非法干預、截留、限制或取消法律、法規賦予行政相對人在生產經營活動中處理其所屬人、財、物以及決定產、供、銷等方面的權利,特別是其對財產享有的占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例如,行政機關強制企業合并、轉讓知識產權等。行政機關對這種權利的侵犯,將直接影響到行政相對人的財產權。因此,法律允許企業對這種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復議。
(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行政相對人的義務必須由法律事先規定。如果行政機關在法律規定之外要求行政相對人履行義務,這種具體行政行為就屬于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例如,行政機關亂攤派、亂收費、違法集資、違法征收財物等。
(8)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辦理行政許可等事項的。行政相對人認為自己符合法定條件而向行政機關申請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的,行政機關拒絕辦理或者不予答復的。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9)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受教育權法定職責的。每一個行政機關都具有法定的職責,對涉及行政相對人人身權、財產權和受教育權的法定職責,經行政相對人申請,行政機關必須及時依法履行。行政機關拒不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行政相對人可以提起行政復議。
(10)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的。撫恤金是國家規定對某些死亡人員的家屬或者傷殘人員或者其他生活有困難的人員,為了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而發放的一種費用。有權享受此種權利的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有權申請行政復議。
(11)認為行政機關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這是一條概括性的規定,凡不屬于上述列舉情形的具體行政行為,只要侵犯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行政相對人均可以提起行政復議。
2.否定列舉的行為類型。
(1)人事處理行為。人事處理行為屬于內部行政行為的范疇,例如行政機關對其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考核、調動、處分、工資、福利待遇等事項,是行政機關內部處理事務。工作人員對人事處理行為不服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但是可以依法申請復核或者提起申訴。
(2)民事調處行為。民事調處行為又稱為行政機關的居間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仲裁等行為。這些行為對雙方當事人的約束力取決于其自愿接受,因此,一方當事人如不服,可以就民事爭議提起訴訟或者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但不能申請行政復議。原因在于,行政調解是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居間對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民事紛爭進行調解,行政機關不行使國家強制權,雙方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通過當事人互諒互讓解決爭議。
(3)其他不屬于行政復議受案范圍的行為。在我國法律上,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是相互銜接的,但是有的行為只能申請行政復議,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如行政復議終局的具體行政行為),另有些行政行為既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也不屬于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這些不屬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行為主要有:①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②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③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④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⑤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對于上述行為的分析,詳見下文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相關內容。
(二)抽象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的申請人,在申請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復議的同時,可以附帶地對該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提出進行審查的請求。
1.肯定列舉的可以附帶審查的部分抽象行政行為。包括:
(1)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3)鄉、鎮政府的規定。
2.否定列舉的抽象行政行為。對于以下兩類抽象行政行為,申請人不得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1)國務院的所有抽象行政行為,包括行政法規和行政法規以外的其他文件。
(2)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有權制定規章的機關所制定的規章以外的文件是可以作為申請復議的對象的,這一點應當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