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
1、過失相抵: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侵權責任法》第26條)
2、侵權人的免責事由:
(1)受害人故意(《侵權責任法》第27條)
(2)第三人造成(《侵權責任法》第28條)
(3)不可抗力造成。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侵權責任法》第29條)
(4)正當防衛(《侵權責任法》第35條)
(5)緊急避險(《侵權責任法》第31條)
①分析險情引發原因:自然原因還是人為原因
②根據險情原因,確定責任承擔:自然原因,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感或給予適當補償;人為原因,引發險情的人承擔責任。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例題】甲公司鋪設管道,在路中挖一深坑,設置了路障和警示標志。乙駕車撞倒全部標志,致丙騎摩托車路經該地時避讓不及而駛向人行道,造成丁輕傷。對丁的損失,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07年卷三第18題,單選)
A應由乙承擔賠償責任 B應由甲和乙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C應由乙和丙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D應由甲、乙和丙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