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
1、監護人的責任: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有財產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侵權責任法》第32條)
2、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后的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3條)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注意對本款“過錯”的理解。
(2)沒有過錯的,根據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對受害人適當補償。
(3)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醉酒、濫用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3、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勞務用工單位的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4條)
(1)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2)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注 意:用人單位的理解;勞務派遣的特點:雇用和使用的分離;勞務派遣單位、勞務用工單位之間約定的效力:內部效力。
【例題】甲公司為勞務派遣單位,根據合同約定向乙公司派遣搬運工。搬運工丙脾氣暴躁常與人爭吵,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更換丙或對其教育管理,甲公司不予理會。一天,乙公司安排丙為顧客丁免費搬運電視機,丙與丁發生激烈爭吵故意摔壞電視機。對此,下列哪些說法是錯誤的?(2010年卷三第70題,多選)
A.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
B.甲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乙公司承擔補充責任
C.甲公司和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D.丙承擔賠償責任,甲公司承擔補充責任
【例題】某機關法定代表人甲安排駕駛員乙開車執行公務,乙以身體不適為由拒絕。甲遂臨時安排丙出車,丙在途中將行人丁撞成重傷。有關部門認定丙和丁對事故的發生承擔同等責任。關于丁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下列哪些表述是錯誤的?(2009年卷三第69題,多選)
A 甲用人不當應當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B 乙不服從領導安排應當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C 丙有過錯應當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D 該機關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