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
6、安保義務人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7條)
(1)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例題】小偷甲在某商場竊得乙的錢包后逃跑,乙發現后急追。甲逃跑中撞上欲借用商場廁所的丙,因商場地板濕滑,丙摔成重傷。下列哪些說法是錯誤的?(2012年卷三第67題,多選)
A.小偷甲應當賠償丙的損失 B.商場須對丙的損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C.乙應適當補償丙的損失 D.甲和商場對丙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7、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權責任: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8條)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9條)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注 意:舉證責任的分配依然要考慮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差別(《侵權責任法》第40條)
總結教育機構侵權解題思路:
首 先明確:教育機構不承擔監護責任,只對在校未成年人承擔教育、管理責任。在此前提下,具體區分:
1、因教育機構的過失或教職員工的過錯導致在校未成年人人身受到損害,責任主體單一,即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要區分在校未成年人是無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還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前者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后者適用過錯原則;
2、在校未成年人對在校未成年人造成的損害:監護人承擔責任,可以減輕;教育機構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免責;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3、在校未成年人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例題】小學生小杰和小濤在學校發生打斗,在場老師陳某未予制止。小杰踢中小濤腹部,致其脾臟破裂。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07年卷三第24題,單選)
A陳某未盡職責義務,應由陳某承擔賠償責任
B小杰父母的監護責任已轉移到學校,應由學校承擔賠償責任
C學校和小杰父母均有過錯,應由學校和小杰父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D學校存在過錯,應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