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度危險作業的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69條)
2、民用核設施侵權責任:經營者承擔責任;免責事由:戰爭或者受害人故意。(《侵權責任法》第70條)
3、民用航空器侵權責任:經營者承擔責任;免責事由:受害人故意。(《侵權責任法》第71條)
4、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險物侵權責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擔,免責事由: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可以減輕情節: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侵權責任法》第72條)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5、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侵權責任:經營者承擔;免責事由: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可以減輕情節: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侵權責任法》第73條)
6、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第74條)
(1)所有人承擔侵權責任。高度危險物不能適用《物權法》遺失物、拋棄物的規定。
(2)所有人將高度危險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有過錯的,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7、非法占有高度危險物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第75條)
(1)非法占有人承擔侵權責任。
(2)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證明對防止他人非法占有盡到高度注意義務的,與非法占有人承擔連帶責任。
8、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區域侵權責任:管理人已經采取安全措施并盡到警示義務的,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侵權責任法》第7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