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構成要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合法、有效、到期的債權;
(2)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享有合法、有效、到期的金錢債權;
(3)債務人的債權并非專屬于債務人人身。(專屬債務見《合同法解釋》第12條)
【參考法條】
《合同法》第十二條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4)債務人怠于(非訴訟或仲裁方式)行使對次債務人的到期債權并因此損害債權人的債權;
2、代位權的行使方法:
(1)主體:債權人,以自己名義行使代位權;次債務人為被告,債務人可以為第三人
(2)行使方式:訴訟行使;
(3)清償:債權人勝訴后,由次債務人直接向債權人清償;
(4)抗辯權轉移:次債務人得主張其對債務人的抗辯權;
(5)訴訟法上的效果:債權人勝訴的,①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②其他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參考法條】
《合同法》第73條第2款: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合同法解釋一》第十九條 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
(6)債務人對超過債權人代位請求數額的債權部分起訴次債務人的,應另行起訴;法院在代位訴訟裁決發生效力前,應依法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