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要式合同
1:區分標準:訂立合同是否需要采取一定的形式;
2:區分意義:關系合同的效力――欠缺法定形式的合同效力如何?
(1)原則:不成立或不生效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2)例外:因履行而治愈(《合同法》第36條、第37條的規定)
(3)特殊情況: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合同215條)
3、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合同(6類):
(1)金融機構為貸款人的借款合同;(第197條)
(2)六個月以上的租賃合同;(第215條)
(3)融資租賃合同;(第238條)
(4)建設工程合同;(第275條)
(5)技術開發合同;(第330條)
(6)技術轉讓合同;(第342條)
4、須經登記的合同(2類):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轉讓合同,注冊商標轉讓合同(核準登記且公告)
5、須經批準的合同(3類):
(1)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3條)外經貿部門批準。
(2)中外合作經營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5條)有關部門批準。
(3)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必須經批準(《專利法》第10條)
6、須經公證的合同(1類):涉外收養協議。注意:其已經不屬于合同法上的合同。
五、有名合同(典型合同)與無名合同(非典型合同)
1:區分標準:法律是否對某類合同賦予了特定名稱與特定規則;
2:區分意義:法律適用不同; 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六、主合同與從合同
1:區分標準:是否能夠獨立存在;
2:區分意義:決定從合同的效力
七、束已合同與涉他合同
考點: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第三人不是合同當事人,無需簽字;只能為第三人設定權利;無需通知或征得第三人同意
八、本約與預約:預約以訂立本約為其給付內容
九、確定合同與射幸合同(保險合同、抽獎合同、博彩合同)
十、一時合同與繼續性合同(雇傭、租賃、倉儲、合伙合同及供應水電氣熱力的合同)
1:區分標準:時間因素對給付的內容和范圍是否發生影響;
2:區分意義:溯及力不同、期限屆滿后果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