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約的構成要件
(1)要約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約必須有訂立合同的意圖;
(3)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訂立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
(4)要約內容須具體確定;
2:要約邀請
(1)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2)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
①根據當事人意愿,是否具有締約目的:要約含有當事人受要約拘束的意旨,而要約邀請僅僅是希望對方主動向自己提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②依據法律規定
③是否包含了主要條款,要約包含主要條款,要約邀請并不包含主要條款。
④意思表示是針對特定人還是不特定人,但自動售貨機、商品標價陳列、行駛中的出租車等,其要約人便是不特定的人。
(3)法定要約邀請: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3:要約的效力
(1)要約的生效:到達主義;非以知悉為要件
(2)要約的效力期間(承諾期限):
4:要約的撤回:
時間:須于要約到達之前或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5:要約的撤銷
(1)時間:要約到達之后、受要約人做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2)不得撤銷: 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合同法》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6:要約的失效(《合同法》第20條的規定:被拒絕;被撤銷;承諾期限屆滿;實質性變更)
7:實質性變更
【參考法條】
第三十條 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