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諾的構成要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做出;
(2)承諾須在承諾期間內到達;承諾期限的計算(《合同法》第24條,未明確的,以
投寄信件的郵戳日期為準;保護要約人)
(3)承諾內容與要約內容相一致; 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合同法》第二十四條 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2:承諾的效力
(1)承諾的生效時間:
(2)承諾的撤回: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與之同時到達要約人。
3:承諾遲到與承諾遲延
(1)承諾遲到:
A、遲發遲到:
B、效果:原則上為新要約;
C、例外:要約人及時通知該承諾有效的,合同成立。
(2)承諾遲延:
A、未遲發而遲到:
B、效果:原則上有效。
C、例外:要約人及時通知因承諾逾期而不接受的,視為新要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