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成立的時間:
(1)原則:承諾到達,合同成立;
(2)例外:合同書、確認書
(3)特殊情況:因履行而治愈(《合同法》第36條、第37條的規定)、交叉要約(后一要約到達時)
2:合同成立的地點:
(1)原則:承諾到達地為合同成立地;
(2)例外:合同書簽訂地為合同成立地。
合同法解釋(二)的相關知識點:
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合同約定的簽訂地與實際簽字或者蓋章地點不符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約定的簽訂地為合同簽訂地;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不在同一地點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最后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
摁手印的,等同簽字或者蓋章。
【參考法條】
《合同法解釋二》第四條 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合同約定的簽訂地與實際簽字或者蓋章地點不符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約定的簽訂地為合同簽訂地;合同沒有約定簽訂地,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不在同一地點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最后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
《合同法解釋二》第五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應當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在合同書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有與簽字或者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