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格式條款的概念: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2.格式條款的特點: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一方為不特定的相對人訂立的;定型化;相對人的附從地位
3.格式條款的提示及說明義務;提供格式條款方對已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未盡以上義務的,對方當事人可申請撤銷該條款。
(1)提請注意義務:提請對方注意格式條款;
(2)說明義務:應對方要求,對格式條款予以說明;
【參考法條】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合同法解釋二》第六條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容,在合同訂立時采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并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格式條款予以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所稱“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對已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4.格式條款的無效
(1) 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
(2) 符合合同法第53條的;
(3) 消費者保護法第24條的規定:
經營者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減輕、免除其責任的,無效。
【參考法條】
《合同法》第四十條 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法》第五十三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5.格式條款的解釋:
(1)通常理解的解釋;
(2)不利于格式條款提供方的解釋;
(3)非格式條款優先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