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1:要件
(1)在同一雙務合同中互負對待給付義務;
(2)雙方債務無先后履行順序:
(3)雙方債務均屆至:
(4)一方可能履行債務而未履行。
2:效力:一時阻卻請求權行使。
二、不安抗辯權
1:要件:
(1)雙方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2)先給付一方債務屆至;
(3)后給付一方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危險;(第68條)
2:行使過程
(1)先給付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危險;
(2)中止履行,并及時通知對方;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3)若對方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繼續履行;
(4)對方未能及時恢復履行能力,亦未提供擔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3:效力:
(1)一時性阻卻請求權行使:中止履行;
(2)永久性阻卻請求權行使:解除合同。
4:不安抗辯與預期違約的區別:是否違約;行使人不同、后果不同。
三、先履行抗辯權
1:要件:
(1)雙方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2)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
(3)先給付一方未履行;
(4)后給付一方債務屆至。
2:效力:一時性阻卻請求權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