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商品房買賣合同
1:銷售廣告的性質:第3條
(1)原則上為要約邀請;
(2)若對房屋和相關設施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合同訂立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視為要約。
(3)在(2)情況下,說明與允諾即使未載入合同,也構成合同一部分,違反即違約。
2:預售合同登記的效力,第6條
合同不登記并非無效;登記只是行政管理的手段。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3:被拆遷人的優先權,第7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以所有權調換形式訂立拆遷補償協議,拆遷人又將該補償安置房另行出賣給第三人的,被拆遷人有優先取得權。
4:懲罰性賠償金,(商品房第8、9條,要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
(1)合同訂立后,擅自抵押給第三人;
(2)合同訂立后,擅自轉賣第三人;
(3)故意隱瞞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提供虛假材料的;
(4)故意隱瞞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5)故意隱瞞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例題】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在銷售中被查出大量欺詐消費者的事實。下列哪些情形中,買受人可以請求該公司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該公司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2009年卷三第58題,多選)
A 該公司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
B 該公司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C 該公司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的事實
D 該公司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