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9:裝飾裝修物:
理解該知識點基本思路:分三步分析
首先:按照是否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區別對待;
其次:對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物再根據租賃合同效力狀況進行區別對待,即要區分合同無效、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的不同情形
最后:還要區分是屬于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還是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給予不同對待。
合同無效:現值損失;合同被解除:殘值損失。
現值損失:合同被認定為無效時,裝飾裝修物的現存價值。
殘值損失:合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被解除,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在剩余的租賃期限內尚存在的價值。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1)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
①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合同無效時:(《城鎮房屋租賃合同司法解釋》第9條)
A: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B: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②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時:(《城鎮房屋租賃合同司法解釋》第14條)
A: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時,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城鎮房屋租賃合同司法解釋》第10條)
B:合同解除時: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司法解釋》第11條)
(一)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應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應在利用價值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三)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四)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C: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補償附合裝飾裝修費用的,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城鎮房屋租賃合同司法解釋》第12條)
(2)未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即承租人擅自裝飾裝修發生的費用: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發生的費用,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城鎮房屋租賃合同司法解釋》第1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