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14:承租人優先購買權
①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僅限于房屋租賃);(《合同法》第225條)
②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承租人不能主張買賣合同無效;可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城鎮房屋租賃合同司法解釋》第21條)
③實現抵押權時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保護:(《城鎮房屋租賃合同司法解釋》第22條)
④房屋拍賣時優先購買權的保護:
拍賣5日前通知;未參加拍賣的,視為放棄。(《城鎮房屋租賃合同司法解釋》第23條)
⑤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四種例外情形:(《城鎮房屋租賃合同司法解釋》第24條)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四)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并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
考點15:不定期租賃;6個月以上未采用書面形式的;未約定租期或約定不明協商不成的;期滿后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合同法》第215條、第232條、236條)
考點16:出租人的維修義務:出租人維修;出租人不維修,承租人可自行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如因維修影響使用,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期(《合同法》第220條、第221條)
考點17:承租人的保管義務(《合同法》第225條)
考點18:租金的支付(《合同法》第22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