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征:兩個合同,三方當事人;租金是融資的對價,不是使用租賃物的對價

1:出賣人的義務
(1)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行使索賠權(與買賣合同不同)
(2)向承租人負瑕疵擔保責任;(與買賣合同不同)
2:出租人不承擔的義務
(1)出租人不承擔租賃物維修義務(第247條)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2)出租人不承擔租賃物侵權責任(第246條)
(3)出租人不承擔租賃物瑕疵擔保責任,除非:依賴出租人技能確定租賃物或干預選擇(第244條)
3:租期屆滿租賃物歸屬(第25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