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格式條款的可撤銷與無效:未盡提示和說明義務,對方當事人可申請撤銷。
第九條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關于提示和說明義務的規定,致對方沒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對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該格式條款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第十條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格式條款無效。
2:追認的生效時間及溯及效力
第十一條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追認的意思表示自到達相對人時生效,合同自訂立時起生效。
第十二條 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第十三條 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承擔有效代理行為所產生的責任后,可以向無權代理人追償因代理行為而遭受的損失。
3:強制性規定的限縮性解釋: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才無效
第十四條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4:多重買賣合同的效力:均為有效
第十五條 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無效情形,買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取得標的物所有權,請求追究出賣人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