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責任:違約金的調整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通過反訴或者抗辯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調整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后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后,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例題】甲乙簽署了一份鋼材買賣合同,合同約定若甲違約,則甲向乙支付10萬元違約金。后來甲因產能不足,無法向乙供貨。請問以下說法中正確的是(習題演練 )
A.若乙的實際損失是11萬元,則乙有權要求增加違約金
B.若乙的實際損失是9萬元,則甲有權要求減少違約金
C.若甲乙還約定了定金,則乙可以同時主張定金和違約金
D.若甲乙還約定了定金,則乙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例題】甲5月10日向乙借款5000元,約定10月10日歸還;甲6月10日再次向乙借款5000元,約定9月10日歸還。甲7月10日再次向乙借款5000元,約定11月10日歸還,丙做保證人。甲一直未償還債務,直到12月10日,甲才向乙匯款5000元。請問以下說法中正確的是(習題演練 )
A.甲清償了5月10日的那筆債務
B.甲清償了6月10日的那筆債務
C.甲清償了7月10日的那筆債務
D.到底清償了哪筆債務由債權人自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