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結婚的條件
(1)法定條件:自愿、年齡、一夫一妻
(2)禁止條件: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同一父母或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及患病
2:結婚登記
(1)效力:自登記時起,確立夫妻關系;
(2)補辦效力:從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時起算
3:事實婚與非法同居(一方或雙方有配偶而同居):1994年2月1日為分水領;解除同居關系,法院不預受理,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法院應當受理。無論何種同居,因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提起訴訟,法院應當受理。
4:無效婚姻:
(1)無效情形:①重婚的;
②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③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④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法》第10條)
(2)申請人:①婚姻當事人
②利害關系人:1、重婚的: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2、未達法定婚齡的: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3、有禁止結婚的近親屬關系的:當事人的近親屬;
4、患有不應結婚的疾病的: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3)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后一年內,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系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只能向法院提出申請(婚姻登記機關現無此權利),確屬無效婚姻的,申請人申請撤訴的,不予準許。
(5)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后,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
(6)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生效力,不得上訴。
(7)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婚姻法解釋(三)第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