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嚴格的構成要件
(1)管理他人事務(除外:違法事務、不作為事務、本人專屬事務以及非經本人授權不得辦理的事務、因管理人先行為而產生的法定義務)
(2)為他人利益:利他兼利己成立無因管理
(3)沒有受委托或無法律上原因
2.效力
(1)關于必要費用
(2)關于債務負擔
(3)關于損害補償
注意:以上費用的承擔不以產生管理結果為前提,也不以被管理人所受利益范圍為限
3.善管義務;但緊迫狀態下,除非管理人有惡意或重大過失,對不適當管理不承擔責任
4.特別注意:(1)無因管理人不享有報酬請求權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2)管理人管理時不得違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否則,構成侵權
5.無因管理與無權代理的區別:
(1)在無權代理中,行為人是以本人的名義進行活動的,而在無因管理中,管理人并不以本人名義實施管理行為;
(2)無權代理屬于民事行為,行為人需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而無因管理屬于事實行為,無行為能力之要求;
(3)無權代理發生本人的追認,經本人追認的無權代理為有權代理,對本人發生效力,而在無因管理中,不發生本人的追認,本人是否接受無因管理的后果不影響無因管理的效力。
(4)無權代理中行為人與第三人發生關系,而無因管理中,管理人并不一定與第三人發生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