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國內犯的適用原則
1.屬地原則(第 6 條):對發生在本國領域內的犯罪,適用本國刑法。
第6條【屬地管轄】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
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1)“領域”包括:領陸、領水和領空。
(2)“法律有特別規定”包括:①不適用中國刑法,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問題通過外交途徑解決(第 11 條)。②不適用內地刑法典及普遍效力刑法,香港、澳門與臺灣地區適用其本地刑法(憲法第 31 條、基本法)。③不適用刑法典,刑法典頒布后國家立法機關制定了特別刑法,適用特別刑法。④不適用刑法典的部分條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自治區、州、縣報上一級人大常委會批準后生效,當地適用變通規定,而不適用刑法典相應條文(憲法第 116 條、立法法第 66 條)。
(3)“浮動領土”(旗國主義)。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適用中國刑法。注意不包括國際列車和汽車。在我國駐外使領館內犯罪的,也適用我國刑法。
(4)犯罪地的確定。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國領域內犯罪。此外,行為的一部分(如預備階段、實行階段行為)或結果的一部分發生在我國領域內,共同犯罪中的任一共犯行為或者共同犯罪的結果有一部分發生在我國領域內,都認為是在我國領域內犯罪。
(二)對國外犯的適用原則
2.屬人原則(第 7 條):對于本國公民在國外犯罪,適用本國刑法。
第7條【屬人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1)普通公民:法定最高刑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不予追究(反義解釋,也“可以”追究)。
(2)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適用我國刑法。
3.保護管轄原則(第 8 條)。對于外國人在外國實施的侵犯本國國家或公民權益的行為,適用本國刑法。
第八條【保護管轄】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有三個條件:
(1)所犯之罪必須侵犯了我國國家或者公民的利益;
(2)法定最低刑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
(3)雙重犯罪: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受處罰。
4.普遍管轄原則(第 9 條)。對于國際公約或者條約所規定的犯罪,不管犯罪人的國籍、犯罪地、侵害對象,締約國或參加國可行使刑事管轄權。
第9條【普遍管轄】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
(1)國際公約規定的犯罪(危害人類社會共同利益)。通常有海盜、販毒、劫機(劫持民用航空器罪)、 恐怖主義、酷刑、反人類、戰爭罪、滅種罪等。
(2)立即逮捕;或起訴或引渡。
(3)我國定罪量刑的法律根據是國內刑法,而非國際條約。
(三)對外國刑事判決的承認(管轄權沖突與保留)(第 10 條)
第10條【對外國刑事判決的消極承認】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1.保留追訴權,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
2.消極承認(不是一事不再理),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2007/2/51.關于刑事管轄權,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ABD)
A.甲在國外教唆陳某到中國境內實施綁架行為,中國司法機關對甲的教唆犯罪有刑事管轄權
B.隸屬于中國某邊境城市旅游公司的長途汽車在從中國進入 E 國境內之后,因爭搶座位,F 國的湯姆一怒之下殺死了 G 國的杰瑞。對湯姆的殺人行為不適用中國刑法
C.中國法院適用普遍管轄原則對劫持航空器的丙行使管轄權時,定罪量刑的依據是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
D.外國人丁在中國領域外對中國公民犯罪的,即使按照中國刑法的規定,該罪的最低刑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可能不適用中國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