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正不作為犯的成立條件
不作為與作為的相當性取決于行為人應當組織危險但未排除或者控制既存的危險。
1.作為義務的發生根據
(1)基于對危險源的支配產生的監督義務。
第一,對危險物(危險動物、危險物品、危險設置、危險系統等)的管理義務。
第二,對他人危險行為(他人不承擔刑事責任)的監督義務。
第三,對自己的先前行為引起的法益侵害危險的防止義務。
【特別提示】:
①正當化事由可以成為作為義務的根據(正當防衛行為只有在可能過當的情形才成為作為義務的根據)。
②一般過失行為與過失犯罪行為都可以成為作為義務發生的根據。
③故意犯罪行為可以成為作為義務發生的根據,但刑法對更嚴重結果規定了結果加重犯或者法律擬制為更嚴重的犯罪,則不產生防止該結果的義務,不成立新的不作為犯罪。
(2)、基于與法益的無助(脆弱)狀態的特殊關系產生的保護義務。
第一,基于法規范產生的保護義務
第二,基于制度或者體制產生的保護義務
第三,基于自愿(合同或者自愿接受)而產生的保護義務
(3)、基于對法益的危險發生領域的支配產生的阻止義務
第一,對自己支配的建筑物、汽車等場所內的危險的阻止義務
第二,對發生在自己身體上的危險行為的阻止義務